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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我前面提到过了啊!有作为义务与行为构成什么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不作为导致他人死亡,也可能仅成立遗弃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必然成立故意杀人罪。”
杨子骅这时也恍然大悟道,
“我是不是可以说,在导致他人死亡的场合,作为义务第三种来源的情形,通常只成立遗弃罪?”
张伟笑了笑,不错他也意识到这点了,先承认他一点!
“也可以这样说,但不是绝对的。”
“我记得著名的刑法大佬张楷老师曾经在一篇文章提到过!”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其中提出,在区分二者时,要考虑法益所面临的危险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以及行为人与法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而我所提出的作为义务第三种来源的情形,都是指行为人与法益主体之间没有密切关系的情形。”
“比如,父母见年幼子女面临生命危险而不予救助,很容易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这就是因为行为人与法益主体的关系密切。”
“一个行为是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还是成立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不是取决于行为人对死亡有没有预见,而是取决于作为义务的程度。”
“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需要作为义务的程度较高或较强;”
“反之,成立保护责任者遗弃罪则只需要程度较低或者相对较弱的作为义务。”
杨子骅此时也点了点头,但也继续反驳道,
“但是本案不可能认定为遗弃罪,因为行为人没有遗弃的故意,只有过失。”
张伟笑了笑,看向一旁的黄莉莉,还在拼命地记着刚才两人的辩论。
嗯,差不多了!
这场辩论也快结束了!
“我先说一点,如果你承认行为人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而且本案中的沙大春具有作为可能性,主观上确实有过失,一审判决似乎也能接受。”
“但是,我所主张的是,如果被害人李晓丽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接着跳下去的时间很短暂,就难以肯定作为可能性。”
“另外,如果被告人沙大春没有预见可能性,也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对于沙大春,我认为是无罪!应当当庭予以释放!”
这话一出,旁听席上的群众又开始鼓起掌来了!
这也是他们难得见到的一次,实务与学理的辩论!
当然,这会儿的杨子骅也被张伟辩的彻底没了脾气了!
刚才后半段,已经彻底被他带入了他的节奏中,
几次的反驳,都显得苍白无力!
且成为他下一次“出击”的垫脚石!
这人,真的还是人吗?!
这也是杨子骅第一次发出这样的概叹!!
“咚……”吕梁这时也敲响法槌!
这场法庭辩论,他大概心里也有数了!
也怀着欣赏的眼光看了看控辩席位上的两人,特别是在看向张伟的时候还多停留了几秒。
这年轻人,已经让自己很是惊讶了!!
“法庭辩论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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