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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是参加不是参与行政诉讼参加人(第2页)

第一: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并不是原告起诉,这里的受害人是与加害人有关的原告,加害人被行政处罚。

第二: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与有关规划部门的建筑或者设施等相邻的,什么采光权、通风权等。

第三: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认为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其他限制竞争。

第四: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投资的一方认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

第五: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确认;

这个不需要解释了吧?

第六: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以企业名义;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经营自主权的;

第七: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原告确认;

第八: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第九: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

职业打假人和投诉专业户,不具有原告资格。

第十:债权人的原告资格确认;

应当告知其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

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二: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

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居委会不起诉的,超过半数也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的转移——

(条件)

主体在法律上不复存在;

挂了或终止,诉讼保护期限还有的;

发生于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近亲属或法人组织)

第一:自然人的转移是近亲属;

第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消灭或者变更。

第三:程序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分割线——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不用说了,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人民法院通知应诉,才能算真正的被告)

——被告的确认——

第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有三种情况,第一是,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共同)二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复议被告)

三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为被告。

第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双方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有无规范性文件的授权、有无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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